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法規期中報告
《國小退休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學號:s09812074
姓名:張鐙月
指導教授:林東征 教授
目次
壹、前言 3
一、研究動機 3
二、待答問題(爭議點) 4
貳、文獻分析 4
一、相關研究(摘要) 4
二、相關法律條文 5
三、相關個案或報導 6
四、文獻小結 6
參、討論與見解 7
一、討論 7
二、見解 7
肆、資料參考………………………………………………………7
壹、前言
教職人員是一個工作性質穩定、工作背景環境單純、所享福利與待遇良好的職業選擇,從幼稚園、國小到大學,在求學生涯當中,每一個階段的老師都是對我們人生影響極深、不可或缺的重要人物。藉此機會欲了解退休老師與在職老師的權利與義務有何不同?對於退休老師的人生規劃與社會參與也有極大的好奇,並做此研究加以探討。
一、研究動機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應有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規定教師除了履行聘約,應盡的義務有: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想藉由教師法規之下的權利與義務,探討沿伸到退休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因此界訂問題並且尋找相關文獻,進行研讀和分析。
二、待答問題(爭議點)
1. 退休老師的義務與權利有何改變?
2. 是否可繼續相關領域之深造,達到終身學習?
貳、文獻分析
論文名稱:臺北縣國小退休教師終身學習動機及其社會參與之研究
論文撰寫者: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紀吉如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縣國小退休教師終身學習動機及其社會參與現況及其相關因素,並探討不同背景變項的國小退休教師終身學習動機及其社會參與的差異情形,據以提供各方改善或制定相關教育政策時之參考。首先參考相關文獻,發展研究架構,輔以前導訪談結果,編製問卷,採用立意取樣方式,選擇25所臺北縣的國民小學,發放正式問卷520份,回收有效問卷427份,有效回收率82%;將問卷蒐集資料以SPSS 統計軟體進行描述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
一、相關研究(摘要)
本研究獲致以下研究發現與結論:
一、 臺北縣國小退休教師終身學習動機很高,在各終身學習動機內涵中,以「求知興趣」的動機為最高;以「逃避或刺激」的動機為最低。
二、 臺北縣國小退休教師社會參與程度頗高,在各社會參與內涵中,以「休閒活動」的程度為最高;以「政治參與」的程度為最低。
三、 國小退休教師的終身學習動機不受背景變項的不同所影響。
四、 國小退休教師的社會參與受「健康狀況」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五、 臺北縣國小退休教師終身學習動機及其社會參與具有中度正相關,終身學習動機與社會參與互為因果關係。
根據研究結論,本研究分別對相關教育機關單位、退休教師及未來研究提出具體建議,以供參考。
二、相關法律條文
法規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修正時間: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條例:(擷取)
第一條: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
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第三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
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二、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
決定或訴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學校年資。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
併計為退休年資。
第四條: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
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第五條: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三、相關個案或報導
台南市成功國小退休人員聯誼會組織辦法
一、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成功國小退休人員聯誼會」(附屬於成功國小,以下簡
稱本會)
二、宗旨:為加強本校退休教職員工間情誼之聯繫,充實生活內容,增進身心健
康;並借重教學經驗與專業知識,協助學校的活動為宗旨。
三、凡於成功國小退休或曾在本校服務過之已退休教職員工均可加入本會。
四、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設備及會內各種福利。
五、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擔任本會指派之職能工作。
(二)、繳納會費。
七、組織: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會務。
(三)、本會設委員會,選舉委員五名,監察委員一名。
(四)、會長、委員與監察委員任期皆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五)、會長以下設總幹事一名,由會長直接聘任。
八、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委員會議由會長視需
要而召開之。
四、文獻小結
由退休員工們共同組成的自願性組織,不但可以增添退休教職員工間情誼,也可充實生活內容,更重要的是,老師們互相分享與討論教學經驗與專業知識,並且協助學校的各個活動,擔任顧問團,資源學校老師。
參、討論與見解
退休的國小老師,依然也可以衍生出許多應盡的義務及其權利,只是少了強制力與壓迫性,很多退休老師都會藉此忽略了退休的權利與義務,而追尋自己的退休生涯,不過也有許多退休老師,仍然希望對社會教育有所幫助,甚至希望繼續努力於教育,所以退休之後的權利與義務,轉而變成自發性、自願性,從此處,更能看出一個老師,對「教育」有多麼大的熱忱與期盼。
一、討論
退休後的國小老師,是否依然心繫於學校?對於在職的那份教師權利與義務,是否依然具有凝聚力?
二、見解
我認為如果在職時,與工作夥伴、上司、甚至是學生、家長…有良好互動,並且熱愛教職這份工作的老師們,當其退休之後,一定還會對教職有所眷戀,退休之後,也可透過不同教育機構,投入另外一個教育體系,也可以如個案一樣,退休老師們合力組成一個教學分享的組織,將其寶貴的教學經驗,傳承給新一代的老師們,也可為新一輩解決難題或給予適時的協助,讓教育成為完整的一個體系,而不是斷斷續續的階層性教育。
但相對的,如果在職時,感受到無比挫折、壓力,甚至根本並非自己的興趣所在,在退休之後,就不會繼續致力於教育,反而會逃之夭夭、避之唯恐不及,退休老師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的也就會跟著被忽略了。
上述兩者,沒有所謂的好壞、對錯,只是退休老師的取捨與想法落差罷了,不管如何,都要感謝老師們在職時對教育的認真與努力,退休之後,也該祝福其選擇跟人生規劃。
肆、資料參考
<教師教職員退休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4
http://www.srps.kl.edu.tw/teacher1-4.ht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3107957
http://sites.google.com/site/chenggongteacher/Home/zu-zhi-biao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U5EIap/record?r1=3&h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